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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

发表时间:2020-06-22 11:00

根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实际,现就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市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商品房管理系统已经升级,商品房开发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达到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预销售,对没有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坚决不予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



二、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销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做好销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网报时除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各项批复、工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销售价格表)的原件复印件外,新增上述证件及资料的上传图片信息,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申请时一并进行审核、审批。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的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用户时另外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



四、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进行预告登记备案,打印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由房地产市场监管所备案,出具预告登记证明。在进行分户登记时必须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对未办理预告登记备案的将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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